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根據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成立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之職權範圍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採納並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董事會修訂 。
薪酬委員會
職權範圍
組織
1.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現決議成立薪酬委員會。
成員
2. 薪酬委員會須由董事會委任。其中大部分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法定人數為兩名成員。薪酬委員會的主席須由董事會委任及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權 力
3. 薪酬委員會應就其他執行董事的薪酬建議諮詢主席及/或行政總裁,若有需要,可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職 責
4. 薪酬委員會的職責應包括如下 ﹕
(a) 對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全體薪酬政策及架構,及就設立正規而具透明度的程 序以制訂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附註: 「高級管理人員」指本公司年報內所載述的同一批人士,該等人士資料乃 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十六第十二段規定作出披露。
(b) 獲董事會轉授責任,釐定所有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體薪酬待遇,包括 實物利益,退休金權利及賠償金額;任何損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的賠償;及就 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待遇向董事會提供意見。薪酬委員會應在提出任何建議予董 事會前,需考慮包括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付出的時間及職責、集團內其 他職位的僱用條件等因素;
(c) 檢討及批准向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支付那些與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有關 的賠償,以確保該等賠償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若未能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 賠償亦須公平合理,不會對公司造成過重負擔;
(d) 檢討及批准因董事行為失當而解僱或罷免有關董事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以確保 該等安排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若未能按有關合將條款釐定,有關賠償亦須合 理適當;
(e) 確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不得自行釐訂薪酬;
附註: 根據上市規則第13.68條規定,薪酬委員會須向股東提出建議就如果對須 由股東批准之董事服務合約進行表決。
(f) 審閱及╱或批准有關上市規則第十七章項下股份計劃的事宜;
(g) 向董事會履行其諮詢角色,董事會保留最終決定權批准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及
(h) 審閱及實行董事會不時界定或委辦或上市規則不時規定的其他事宜。
附註 :
本職權範圍中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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